那些情况是"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"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26 04:14:39
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理>第二十四条的规定: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,享有该建筑物、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。
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,其使用范围
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,但”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
的除外”。

那那些情况是那些情况是"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"的呢?

恳请大师解答!!!

此条规定应该这么理解:
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一般情形下都是作为不动产转让的;特殊情况下,作为动产转让(比如把一些附着物作为建材出售),此时土地使用权不随之转让。
我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案例,为了规避不动产审批,把附着物拆除卖了。